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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下的“年终奖发放”有讲究

一、年终奖的具体范围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文件之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跨单位的年终奖如何计税

1、 年奖问题

今年新入职的员工涉及两处年终奖的问题,能否将前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与现任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合并计税,在现任职单位申报?对前任职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是否有风险?现任职单位系统申报的收入比实际发放的多,有没有风险?

2、 法规解答

关于一个员工横跨两家单位领取年奖扣税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文件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从文件中明确可以知晓,一个人一年只能在一家单位享受年奖计税。


三、年终奖个税是否要并入工资总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文件之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就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把年奖并入工资总额来计税了。如果选,怎么选,需要知道自己工资和年奖的“临界值”与“无效区间”。


四、年终奖的“临界值”与“无效区间”如何识别

先来看一个案例:

XX公司在2019 年1月发放2018年年终奖。A员工因为业绩特别突出,获得公司优秀员工称

号,获得年终奖150000 元。B员工在公司优秀员工的评比中比A员工少了一票,没有获得优秀员工称号,但因为在财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被评为财务能手称号,获得年终奖140000 元。


假如A员工和B员工均选择单独计算年终奖个税,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A员工年终奖个税:

第一步:找税率

150000÷12=12500 元,对应综合所得月税率表的第三档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410 元。

第二步:算税额

150000×20%-1410=28590 元

A员工实际取得年终奖金额=150000-28590=121410

元。


B员工的年终奖个税:

第一步:找税率

140000÷12=11667 元,对应综合所得月税率表的第二档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元。

第二步:算税额

140000×10%-210=13790 元

B员工实际取得年终奖金额=140000-13790=126210

元。


B员工的笑到了最后

B员工实际取得年终奖金额=140000-13790=126210

A员工实际取得年终奖金额=150000-28590=121410

结论:B员工虽然年终奖对小宝少1 万元,但是最后到手年终奖却比小宝多4800 元。


让我们来看看年终奖的“临界值”和无效区间在哪里吧。



五、如何选择年终奖计税方法

假设综合所得为X,年终奖为Y,则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X 的应纳税额+Y 的应纳税额>(X+Y)的应纳税额,则合并计税。

X 的应纳税额+Y 的应纳税额<(X+Y)的应纳税额,则年终奖单独计税。

(X+Y)-扣除项目<0,则必然合并计税。


如果选择各自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则不能二次选择。所以要想让合理规划自己的纳税方案,就必须要对自己的收入做一个摸底盘查,避开临界点和无效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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